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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1. 甲方租用本服務,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或中斷時,其服務停止期間,當月月租費應予扣減,但扣減不得低於下表: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扣減下限
     6(含)以上─未滿12     當月月租費減收5%
     12(含)以上─未滿24   當月月租費減收10%
     24(含)以上─未滿48   當月月租費減收15%
     48(含)以上─未滿96   當月月租費減收30%
     96(含)以上─未滿240 當月月租費減收50%
     240(含)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前項阻斷之開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以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當月障礙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
  2. 甲方使用應用程式而儲存於乙方伺服器上之資料,甲方應自行承擔該資料來源的合法性,乙方不負責該資料內容的任何法律責任。
  3. 乙方如因情勢變更,必要時得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甲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乙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甲方。
  4. 若甲方欲終止使用,請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否則視為甲方承諾續用。
  5. 乙方對因服務上所掌握之甲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而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乙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察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七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1. 甲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親自向乙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2. 甲方因違反法令或因欠費致被暫停服務者,其停止租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3. 甲方違反本服務契約之任一條款規定,乙方得視情形於通知甲方後暫停提供服務,至甲方改善違約情況時為止。
  4. 甲方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予第三人,如有違反,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5. 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如欲變更地址,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6. 乙方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經濟部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甲方。乙方之賠償責任以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為限。
  7. 乙方如經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時,本契約即自動向後失效。乙方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甲方於二個月內向乙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或應繳費用之手續。甲方如有其他損害,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廣告之效力
  1. 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乙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九 申訴服務
  1.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乙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透過乙方網站提出請求處理,乙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乙方服務專線:04-2310-0168。


第十 MISxLINE整合服務
  1. 本服務須搭配MIS系統使用,如MIS系統因故辦理暫停或終止,則本服務亦同步暫停或終止。
  2. 本服務須搭配LINE官方帳號使用,視使用量可能須支付LINE廠商相關費用。LINE的收費條件可能會隨時間改變,展華軟體無法預估或保證LINE的收費方案。
  3. 本服務須搭配展華軟體mobileMessenger傳送驗證碼簡訊,該簡訊平台點數為另外購買,申請人應確保其點數餘額充足。若因餘額不足導致驗證碼簡訊無法發送,本公司恕不負賠償責任。
  4. LINE官方帳號須正確設定才能正常使用本服務,申請人應確保擁有該帳號之管理權並持續有效;若因遺失帳號密碼、或違反LINE規定使官方帳號失效,致使本服務無法正常執行,本公司恕不負賠償責任。
  5. 於使用本服務期間,若受到展華軟體以外之第三方影響(例如:LINE),所導致之暫時性服務停止,展華軟體不對其承擔任何責任,故期間內服務費仍照常計算。
  6. 合約期間得加購整合服務功能,加購費用依官網公告其年繳費率按合約剩餘月數比例計算,不足㇐個月以㇐個月計算。

第十一條 強化韌性計畫方案特別約定
  1.  本條款僅適用於甲方透過「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提升商業服務業營運效能強化韌性計畫(單店導入)」申請並購買乙方智慧轉型方案者。本條所稱主管機關係指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執行單位係指中華民國資訊軟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2. 本方案係主管機關核定,並由執行單位公告上架之智慧轉型方案,其服務內容、售價、服務期間及功能,以公告上架之方案內容為準,甲方不得要求拆售、折抵、換購或更換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服務內容。
  3. 甲方是否符合補助資格,及補助金額之核定,均由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審查認定,乙方不保證甲方一定取得補助資格或補助款。
  4. 如甲方因資格不符、文件不齊、逾期申請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未獲補助,不影響本契約之效力,甲方仍應依契約履行付款義務。
  5. 甲方應配合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之補助規定,於契約期間正常使用本方案,並配合提供補助申請或查核所需之相關資料。
  6. 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應由甲方自行辦理,乙方得視需要提供必要之文件或協助,但不得代為申請亦不負補助申請成功或核定之保證責任。
  7.  乙方得依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之規定,提供方案使用紀錄(如 System Log 或其他流量證明),作為甲方申請補助或配合查核之佐證。
  8. 如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因補助計畫需要進行查核,甲方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及接受查核。
  9. 本方案所開立之發票,將依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之補助規定開立。若甲方要求修改統一編號、品名、金額或其他內容,致不符合補助規範者,其補助資格由甲方自行負責。
  10.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致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撤銷補助資格、追回補助款或要求返還補助者,其相關責任概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乙方無涉。


第十二條 附則
  1. 甲乙雙方同意如有訴訟,應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乙方保有本契約變更或修正之權利,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