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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華軟體應用程式服務租用契約
玆因應用程式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服務範圍
  1. 用戶(以下簡稱甲方)申請網路應用程式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2. 展華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營業種類係提供網路應用程式服務。
  3. 「本服務」係指由乙方提供軟硬體設備,包括應用程式、伺服器主機、電力設施、消防、安全門禁控管、網路連接,以及相關之技術支援、教育訓練、資料備份,供甲方經由網路使用應用程式之服務。
  4. 乙方為改進作業需要,在甲方能正常使用應用程式範圍內,得自行調整相關設備及設施之實際規格與內容,特殊配置需求者由雙方另行議定。
  5. 甲方應負責連線至乙方伺服器之相關設備與網路環境,始能使用本服務。
  6. 甲方應推派至少一位,至多兩位代表人,負責與乙方進行導入工程與後續接洽事宜,甲方之代表人如有異動,應填寫異動書通知乙方。
  7. 乙方有義務研發或採用更新技術,以維護應用程式之順利運作,並保障應用程式資料之完整性及安全性。提升其應用程式之功能、便利、穩定、完整及安全性,其提升之實際內容由乙方依其專業知識、用戶訪談、市場調查等資訊而訂定,特殊應用程式需求則由雙方另行議定。
  8. 甲方於租用應用程式服務期間,對乙方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及設施擁有其共同使用權,乙方保留其他所有權利。


第二 申請程序
  1. 甲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甲方名稱登記,應將甲方名稱及其負責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甲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自然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2. 甲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須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乙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甲方本人,由甲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3. 為求甲方導入應用程式之順暢及效率,本契約生效後,甲方代表人與乙方應約定三個工作天以進行導入工程,導入期限應自第一次導入日起算三個月內完成,逾期視同已完成或視為無效案件,依導入進度酌收部分費用。
  4. 請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三 異動程序 
  1. 甲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依本服務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另須填寫異動申請書以書面向乙方申請。
  2. 甲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時,應立即以書面向乙方辦理本服務之相關異動手續,未通知乙方前,甲方仍應支付因本服務所生之所有費用。
  3. 甲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理登記而未辦理者,經乙方發現並通知甲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服務,俟甲方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服務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繳納。
  4. 甲方之本服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甲方名稱或其代表人者,應以書面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乙方申請更名。
  5. 甲方如欲暫停服務,需填寫暫停申請書,起始日為傳送暫停申請書之次日,如遇假日亦同。暫停無最短期限,最長則為一年,惟兩次暫停申請須間隔一個月。


第四 服務費用
  1. 甲方應依乙方公佈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經媒體、電子網站或書面通知甲方,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2. 甲方租用本服務,須繳納設定費,其後每月應按期繳納月租費。
  3. 甲方租用本服務以導入工程完畢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甲方指定日期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按當月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日租費為月租費除以當月日數來計算。甲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甲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使用本服務,其停止本服務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4. 甲方因租用內容變更或其他異動事項致當月之月租費或其他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5. 甲方如欲要求乙方實施應用程式之其他相關服務,包括還原資料庫、重設系統管理者密碼、教育訓練而租用場地及其他造成乙方成本增加或產生費用之服務,甲方應額外繳納手續費或負擔其費用。
  6. 甲方溢繳或重覆繳納費用時,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甲方不同意充抵,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甲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乙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7. 甲方租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乙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乙方得暫停提供本服務,經再期限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乙方得逕行終止提供本服務。甲方所積欠未繳費用,乙方有權依法追繳。甲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服務,乙方應儘速於甲方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乙方後,一個工作日內恢復服務。
  8. 甲方對各項應繳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乙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停止服務。
  9. 甲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乙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甲方收執;如有遺失,甲方得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乙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乙方之圖章始生效力。甲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則以乙方帳務系統內紀錄為準。


第五 維護與責任
  1. 乙方應維持本服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乙方若因預先計畫必須更動其設備或停機,須於一週前公告;而甲方若因乙方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或中斷時,其服務期間的當月月租費必須扣減。其所生之損害,乙方除按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扣減租費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甲方使用應用程式而儲存於乙方伺服器上之資料,乙方應負責備份。乙方需保留至少兩個時間點之備份,並經由加密後分別存放於兩個地點。
  1. 甲方使用應用程式而儲存於乙方伺服器上之資料,乙方應盡力保護其完整性及安全性。但礙於現今網路技術之瓶頸,乙方尚無法提供承擔賠償責任之資料安全服務。乙方僅提供應用程式服務予甲方,若其資料有任何毀損或遭第三人竊取或竄改時,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2. 甲方使用應用程式而儲存於乙方伺服器上之資料,無論任何原因致終止服務,乙方應於甲方繳清所有費用後,將甲方所有存放於乙方之資料,以Microsoft Excel電子檔格式歸還給甲方。
  3. 甲方租用本服務,不得妨礙他人使用或影響乙方系統之正常運作。如經乙方察覺或經人舉發有違反前述約定之情事時,經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未改善或移除者,乙方得終止其使用。
  4. 乙方有義務對甲方代表人提供技術支援及教育訓練,其範圍亦侷限於應用程式內。乙方之立場僅為教學及疑難排解,並無義務代替甲方輸入任何資料,甲方應負責其資料建置與整理。